问题 | 土地使用合同的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为满足市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发展公司签订的《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为实施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细则,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章定义第1条除非本规则的术语或内容另有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根据《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国土资源局为当事人(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资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本土地使用合同及附件一土地使用细则中所称“土地使用者”还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自本土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3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地块面积约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a地块)及其权益,一次性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a标段位置图详见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地图红线范围。嘉地段以实际批准的地块图为准。土地使用期为五十(50)年,自本土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土地用途见附件4《发展规划纲要》,包括标准厂房、专业厂房、职工宿舍、商业用房(以上定义见《土地使用细则》)。第2条土地使用者同意支付A股交易的下列金额:(一)土地总价格为(二)土地征用费的总额;(三)单人宿舍用地的附加支付,即香港×一万美元。上述(一)、(二)、(三)项之和称为“地价”。第三条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土地使用制度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制度。 第4条双方同意按照《土地使用规则》第2条和第3条支付款项。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付清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地价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立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将a地块的闲置土地移交给土地使用者。第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每年向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并按照《土地使用条例》第四条边界桩确定的a段实际面积每平方米缴纳人民币元。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制度规定的规划用途和程序,捐赠、出售、交换、抵押、出租全部或者部分土地,不论建筑物是否建成。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各部门必须在根据《土地使用条例》行使有关权力或采取任何行动前21天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第九条交付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必须为闲置土地,不得擅自建造或者非法占有。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制度开发建设a区。第十一条地方使用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合同有关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商事惯例。第十二条本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三条本土地使用合同一式三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者市公证处各执一份。本合同一式八份,市规划局一份,市国土资源局一份,市税务局一份,市建设局一份,市财政局一份,土地使用者二份。p>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代表(签名)土地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年、月、地、证(公证)意见:经办人:证明(公证)机关(盖章)│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证明(公证)是自愿的)│附件一建设开发公司签署的《土地利用条例》。,为实施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细则,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章定义 第1条除本规则术语或内容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4。 5.““管委会”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委会,其组织机构、职权见《工业村管理条例》。 6.““宗地图”是指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标明宗地位置、边界和面积的地形图。经市政府批准的a地块总体规划和发展蓝图,包括分阶段发展规划。开发计划大纲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8.““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指定的地块、期限、用途等条件,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取得土地开发、经营、管理权。 9.““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使用年限”是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11.“未平整或未完成配套工程的土地。 12。“半成熟土地”地段土地已平整,配套道路、排水、污水工程已完工。 13.““标准厂房”是指建在a标段上,适合一般用途,可以分层、单元出租、出售的厂房或仓库。 14.““专业厂房”是指根据工业村企业的要求,为企业专门设计建造的厂房或仓库。 15.““单身职工宿舍”是指在a标段内建设的出租、出售给工业村企业就业的宿舍及附属小生活区,包括剧院、食堂、诊所、商店、游泳池、体育场馆等娱乐设施。 16.““商业建筑”是指在a地块上建设的用于行政、商业用途的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业商店、宾馆、饭店、商场等。 以上标准厂房、专业厂房、职工宿舍和商业建筑统称为“建筑物”。 17.“楼层建筑面积”是指按每层计算的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所围成的面积,包括建筑物各阳台的面积(阳台面积的计算包括阳台各表面的厚度)。 18.““公用工程”是指位于工业村的下列建筑物和设施: (1)海关、边检、监察办公楼和住宿楼; (2)工业村管委会办公楼; (3)主干道,人行隧道和道路至工业村和消防站之间的引桥和道路(4)污水处理厂和消防站;(5)工业村和消防站的分离,所有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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