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房屋拆迁评估时应该注意什么 |
释义 |
房屋拆迁评估中,房屋面积和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不准确,应注意什么。 一般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2。根据《北京市住宅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用地区位补偿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住宅用地区位补偿价格=(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置换新均价)×年平均安置面积/平均居住用地面积。地方普通住房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城市规划确定,等,评估机构未按上述规定确定当地普通住宅的指导价,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均价,住宅用地面积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了合法权益搬迁群众的利益。 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地区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成交价格,有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的建筑结构。第十四条规定,拆迁评估是指同类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情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格法,导致评估价格严重偏低。
4。选择评估机构是违法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被拆迁人抽签的方式。”。但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单方面选择鉴定机构,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没有被拆迁人投票或被拆迁人抽签,这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没有现场调查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做好实地调查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像。现场勘察记录由鉴定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评估人员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而是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像。现场调查记录没有被拆迁人签字。 6。《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经当地房地产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以评审后的评审结果为依据进行裁决。在实践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往往不经过鉴定程序就做出决定。 7。评估机构没有提供完整的评估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8条的规定,估价报告应做到以下几点:1。全面性:应充分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和附件材料应完整、完整;第二条第八款规定估价报告应包括以下部分:1。掩护;2。目录;3。给客户的信;4。估价人员声明;4;5。评估的假设和限制条件。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技术报告。附录。但在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评估结果报告,不提供完整的评估报告。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8。未依法出具住户评估报告的。按照法律规定,拆迁小区应当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却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即使个别出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一种形式,非常简单。未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装修评估。法律明确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补偿应当协商解决,否则应当另行评估。在实践中,拆迁人不进行装修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0。未依法交付拆迁评估报告的。 根据法律,评估报告应依法交付,一般直接交付。被拆迁人拒绝的,应当交付保留金,见证人应当到场并记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通过邮寄或公告的方式送达。在实践中,拆迁人张贴在门上是违法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结论,在房屋拆迁评估中,如果评估方法存在错误,应及时培养,因为评估方法会涉及房屋评估的准确性。对房屋面积评估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纠正。一般以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如您有任何相关信息,可致电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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