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你知道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吗 |
释义 |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3) 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产权交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被征收人。因旧城区改造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重建区或者附近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进行调整。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提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应当予以改善但在拆迁程序、补偿原则、公民和法人的实际利益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拆迁实践中,一般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即“一拆一补”,这是目前较为公平的补偿计算标准。根据这一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 (1)安置,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将被拆迁人安置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安置房内。(二)货币补偿,即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将被拆迁房屋折合成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 (3)宅基地单独审批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宅基地能否单独审批,要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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