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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农用地补偿审批权限和补偿标准
释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可分为农用地征收、农村建设用地征收和农村闲置土地征收三种类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村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转让农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农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征地审批另行办理。各级政府对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为: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国务院批准征用下列土地: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应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包括:(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 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并可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其他耕地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征收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土地征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上述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征收补偿:补偿原则:土地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向其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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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