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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币补偿也是一种安置措施
释义

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货币补偿因能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实际需要,加快拆迁速度,简化房屋拆迁程序,增加补偿安置政策的透明度而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对其与拆迁安置的关系仍有模糊认识,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也是大多数住户关心的问题。
    

[案例]A在城市A区有一套房子,面积10.9平方米。2001年10月,某拆迁公司在a区按规划进行拆迁,a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随后发出拆迁通知,称拆迁适用市政府令第16号,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相结合的方式。被拆迁人不愿意选择回迁安置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给予金钱补偿。经入户调查、房屋定价、协商,甲方因家庭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在当地购买安置房或选择异地安置房。因此,甲方先向拆迁公司申请货币补偿,再向拆迁公司提出申请,并与拆迁公司签订《土地改建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公司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和私有房屋所有权补偿款6696元,货币补偿1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1万元。协议签订后第二天,拆迁公司将向甲方支付共计136696元,由甲方将房屋移交给拆迁公司进行拆迁。2004年2月,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拆迁公司未将甲方作为房屋使用权人搬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拆迁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甲方原有房屋进行定价,且甲方出具的房屋重置价格价格报告未按规定程序执行,且房屋价格与房屋实际价值不符,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甲方请求法院判决,甲方与拆迁公司签订的《重建用地货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公司按规定为甲方进行拆迁安置,并按有关规定对甲方原有房屋重新定价,并计算补偿。
    

[判决书]经审理,一审法院确认,拆迁公司在拆迁前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贴了公告,符合法律规定。a的房价确定后,a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土地a重建货币补偿协议》,a自愿放弃了安置房,这应该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甲方要求确认土地A改造货币补偿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甲方主张拆迁时,原房屋未按规定程序定价,导致对房屋价值产生误解,无法选择产权交易方式,法院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承认。甲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甲方主张拆迁公司在拆迁中弄虚作假的依据不足。根据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甲方有权选择货币补偿、财产交换,以及两者的结合。甲方称,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拆迁公司仍有安置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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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