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产权确定方法及补偿安置界限。经政府批准或者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应当给予补偿安置。1978年底前建成的房屋,虽未办理相关手续,但权属明确。按历史房屋处理,合法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偿安置。三。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审批程序》或《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安置。4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补偿安置。没有这个程序,被拆迁人的房屋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理。1990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补偿安置(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行“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的开始时间为准)。此外,对未办理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在批准的期限内拆除的,按30元/m2至50元/m2补偿,但不纳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的期限拆除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限期免费拆除。 7。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土地和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载明的内容为准。实际用地和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决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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