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遵循哪些原则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第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三,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期限;第四,受让人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五,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交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提出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批复农业部《关于稳定和改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根据《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流转主体是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根据《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有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分包、交换、租赁、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流通的对象是附属于承包人承包权的合同或者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上是对土地权利的处分,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即农民有条件地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终止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关系;一是不改变与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合同关系,而是将合同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和控制。流通的目的是处分收入或获得补偿。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农民可以依法取得转包款、租金、出让金等。转让收入归承包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截留。 根据上述内容的相关回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转让时,应当遵循平等约定、自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农业用途的性质,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期限。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意见,可以致电法律ba的在线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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