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是否扣除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是否扣除 行政听证是行政处罚调查的过程,行政机关调查的时间应该包括听证的时间,但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不包括听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最新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范本 答辩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贵委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在新郑路1**号建设的“****美食广场”工程违法,答辩人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建罚先告字[2015]216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处罚的主体认定错误 ****美食广场是陇海村组织村民集资,委托我公司负责改建的,美食广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为陇海村。2011年8月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和美食广场的所有权均是陇海村,拟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明显是对被处罚对象的认定错误。 (二)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责任不在企业。 改建施工前,我公司多次向市、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建规划手续,规划部门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市街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未明确办理规划要求为由不予办理规划手续,造成无法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三)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行政原则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相违背。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应当遵守合理行政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处罚与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不符,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2014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 〔2014〕11号)的相关内容规定,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中明确指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或者存在适用错误 ****美食广场,建筑面积为19200平方米、造价1015万元,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依次为轻微、轻微、轻微,然而贵委对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或者存在适用错误。 第一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 “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 因此,拟处罚第一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擅开工建设,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适用法规错误。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拟处罚第二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擅开工建设,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使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或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范围内裁量。 第三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轻微违法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 因此,拟处罚第三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此致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日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是否扣除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行政处罚听证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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