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强制执行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不动产强制执行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动产抵押的条件 (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四)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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