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继承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一、公房继承需要什么手续 公产房的产权人是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使用权人是承租人。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如果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先公房的产权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二、公房是什么 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自2003年《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以来,使用权房交易逐渐活跃。尽管该项业务仍面临很多问题,但在《通知》的指导下,这一交易市场的混乱状况开始得到好转。然而随着试点工作日的结束,有关《通知》的后续政策却迟迟未出台。 公房也称使用权房。使用权房买卖,本质上是承租人依法有偿转让租赁权,因此不同于产权房,只要产权明晰,通过房产交易中心就可以进行权益转移。使用权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所以必须经过国家委托经营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转让。因此,这个审核报批的过程主要集中在房管部门。为此,欲购买者必须对此类房屋的租赁权转让程序、条件、要求等注意事项了解清楚后,才能进行实质性的操作。 三、公房继承的承租是怎样的 一是在关乎同等顺位继承人权利保护方面。如果按照上海地区关于公房承租人变更问题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那么,也就是说,户口在承租人变更过程中起着决定因素,即同等条件下的直系亲属,户口顺位优先可享受百分之一百的权益,另一方无法享受任何利益。这会造成继承顺位相同的两个人,因户口的差别,而面临完全不同的结果。 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不存在继承问题。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房继承需要哪些手续的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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