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保车辆损失确认书是否有效,无需盖章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6日,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闵XX与原告所有出租车相撞,闵XX对事故负全责。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证明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8320元。据此,原告向被告索赔车辆修理费28320元。保险公司确认事故责任的认定,确认保险关系的存在,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但原告认为,原告要求的车辆修理费过高,不予受理。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证明本案车辆的更换、修理及辅助材料费用共计13450元,与原告索赔的28320元相差较大。因此,被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但根据第三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报告,确认了原告认定的损失。 律师评价与分析 经过检索,我们收集了天津、北京、广东等地的十余份判决书。所有涉及原告不承认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损确认书的案件。法院无一例外地没有采纳机动车保险中的车辆损失确认,一般以公司的评估报告确认原告委托的资产。法院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机动车保险的车损确认是保险公司单方面作出的,其定损结论与合格第三人认定的车损金额不一致,原告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受理。保险公司不具备价格评估资质,只能对保险事故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程度和范围进行估算。损失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一定差异,其影响明显低于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 3。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在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和修理项目清单上,没有原告和被告的签字和盖章公司。原告不承认被告提交的上述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因此本院没有确认这一证据。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原告在机动车保险车损确认书中不承认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保险公司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这也是保险公司和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注意的诉讼风险。所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朋友为汽车买保险,所以我们必须了解这一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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