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你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你能得到赔偿吗 |
释义 |
2005年12月22日,史先生与**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施先生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2006年8月12日,施某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房山交通支队鉴定,系史某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在30%以内赔偿汽车损失12230.10元。
三天后,史某拨通了**公司的举报电话,向**公司报案。2006年9月18日,**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史某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案而拒赔。随后,石某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从公平和合同整体的角度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查明了事故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鉴定书。根据上述鉴定,施先生虽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但并未造成**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因此**公司仅以史先生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偿。**本公司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某车的损失。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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