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1、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是一种民商事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变更、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而且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1) 保险合同变更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履行前发生的变更,以及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即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见第六章“保单转让条款”)。各国保险法普遍允许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保险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内容的修改和补充,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如保险标的、保险价值、风险程度等的变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保险主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1) 变更通知。它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依法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只要保险人知情,合同变更的效力就发生,如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2)协议变更。意思是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才能生效。其中,保险合同的转让,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均须经保险人同意。(2)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期间届满;(2)保险赔偿金的支付;(3)合同终止;(4)终止权的行使;(5)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 保险合同的各种情形仍有相关规定。以上就是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律师协会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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