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违反及时报告保险义务的责任 |
释义 |
自2003年8月12日起,个人驾驶人刘某所属东风货车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一年。2004年4月21日,刘某开车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桥车的前引擎盖被拖车的尖角划伤。但刘某一直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随即驾车离开。2004年5月2日,刘某接到交警大队的通知,要求其处理这起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制作了《交通事故鉴定书》,并由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刘某与另一车主约定赔偿车辆损失5600元。2004年5月20日,刘某突然想起自己投保了第三者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事件发生一个月,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超过索赔期限为由拒绝索赔。被保险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原告虽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但其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但他根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鉴定调解结论提出的索赔,并未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保险法也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虽然双方在合同中都有约定,但违反约定不构成拒绝赔偿的理由。对保险公司造成的不便可以通过减少赔偿金额来处理。完全拒绝赔偿是不合适的。由于被保险人违约,保险公司将被判定扣除30%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虽然刘某违反了及时告知义务,但这能否构成拒绝赔偿的理由?我国《保险法》没有将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的需要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只是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要求赔偿或者给付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所能提供的确认被保险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和资料。”在本案中,刘某并没有因为没有及时报案而丢失这些证件和材料。相反,他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和《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申请赔偿的依据。而且,保险合同没有把不及时报案作为拒赔的依据,刘某不及时报案并没有造成损失,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因此保险公司完全拒赔显然是不合适的。《合同法》对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规定了支付违约金、扣留定金、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等多种救济措施。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违约是非常不恰当的,正如所有的违约都应被视为解除合同一样。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得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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