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具体监护人 |
释义 | 一、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具体监护人 在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抚养权争议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确定未成人的具体监护人。本案中,伯父母比外租父母年轻,其创造财富能力以及抚养未成年人的精力略比外祖父母强。但外祖父母有退休养老金,未成年人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伯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经济抚养条件没有明显差别。未成年人更熟悉在原来的村子生活、更愿意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和原来的小朋友玩耍,在熟悉环境方面来说,伯父母的条件略好。在农村有一个风俗习惯,即未成年人认为外祖父母比伯父母更亲,更愿意和伯父母一起生活,在风俗习惯方面来说,外祖父母的条件略好。从以上客观分析,外祖父母与伯父能给未成年人的抚养条件没有明显差别。本案中,小林已经超过10岁,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可以表达谁对他们更好和更愿意跟谁一起生活的意愿,法庭应视情况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小林表示愿意跟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在抚养权争议方条件无明显差别的条件,该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以上全文便是孩子监护人死了由谁承担监护责任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孩子的原本第一监护人父母发生意外去世的,那么监护权就依法落到近亲的身上,例如祖父母、哥哥或姐姐等,按照顺序来承担监护职责,或者可以由自愿愿意承担监护人的承担。 ![]() 二、法院在确定与孩子生活的监护人会考虑哪些因素?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要以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有例外,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的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享有监护权: 1.孩子随其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还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和孩子一起生活的; 4.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三)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选择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因素并不是绝对的,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监护人也是可以变更的。例如有哪些情形: 1.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出现,导致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受到伤害;不利其成长的; 2.监护人患重病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监护照顾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监护人,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4.其他可以变更监护人的情形等。 离婚后,未成年的子女就会随着父或母一方生活,那么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一般是通过行使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来行使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三、确认监护人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抚养权争议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确定未成人的具体监护人。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具体监护人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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