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家小型股份公司的章程是什么 |
释义 |
小型股份公司的章程是什么? <1。《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依照公司章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确认,上述约定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一般与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也可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同意不持有股权,不影响公司资本基本外部功能的实现,如公司债权的担保。如果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该协议应当有效,股东依照该协议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公司分红比例和认缴新增资本比例可能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以减少公司自治法的干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通过编辑介绍了小股份公司的章程律师网. 我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公司章程虽然是股东自治的体现,但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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