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工人不承认劳动关系,他们该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一规定明确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业是唯一的标准。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这种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今后将不再存在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早在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供参考的证据,包括: (1)工资支付证明或记录(职业劳动者工资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可以证明其身份; (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本通知明确规定,第(1)、(3)、(4)项相关证明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保存这些材料,以备提供证据,否则将对雇主造成不利后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各种事实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利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逃避责任的空间已经十分狭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仍然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确立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同时。它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能力,以社会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工作,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取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欢迎您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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