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以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为限。”。所谓限定请求权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在利害关系人请求权或者当事人请求权的财产范围内,不得超过请求权或者请求权的标的物的价值,两者的数量应该大致相等。受请求范围的限制,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诉讼人提出的特定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也可以是案件标的物。让我们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在实践中,原告要进行财产保全,就必须明确可以保全的财产。这样,我们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财产保全问题,希望大家读后能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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