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举证标准 |
释义 | 一、产品质量举证标准 1.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2.在一般侵权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3.在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明确,容易引起歧义。 因此,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需要明确分配原则。 4.在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原告应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5.被告则应承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或者原告使用不当等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6.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原告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期限 1.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 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 3.按照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4.受害人应当自知道自己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向责任者提出赔偿,否则,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 ![]() 三、知情起算原则 1.《产品质量法》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这个起点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的实际知情为限,而是当一个合理的人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时,即认为诉讼时效开始。 3.这个原则保证了当事人不会因为无知而失去追诉权,但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应当有一定的警觉性和主动性,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何看待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在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同时,如果你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欢迎在法律网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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