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本案中,柴某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康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下车打开车门时撞上了电动车,应承担康某人身伤害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柴某的责任比例为60%,陈某的责任比例为40%,因为他没有按规定停车。 案例: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轿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柴某打开左后门下车时,正好撞上了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康某,造成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证实,陈某和柴某负全责,康某则不负全责。陈某的车辆由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不含免赔额。康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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