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指定住所下监视住所的条件是:1。指定住宅的居住条件监测:1。监视居住的必要条件;监视居住的条件;有两种情形:一是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委托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支付相同的费用。保证金不适用于取保候审措施,可以监控。其次,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替代性的逮捕措施,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住所: (1)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者哺乳。(3) 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比较合适;(5) 羁押期满未办结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因此,监视在押人员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素,拘禁在押人员违反人道主义原则;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三是羁押期满,案件尚未结案,为避免长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关怀和对人权的保护,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了及时惩治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两个。指定居所申请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于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申请监视居住的条件,而满足启动监视居住指定居住需要的附加条件必须满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常住户口;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住所执行恐怖活动罪或者特别严重受贿罪可能妨碍侦查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住所,客观上不可能进行监视居住,而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是一种补充方法。后者是指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对住所进行客观监督。然而,对于三起重大案件,监视居住在该居住区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障碍。侦查、定点居住、监视居住已成为侦查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途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主观目的的根本区别在于侦查活动的效率。后者设立了更为严格的申请程序,即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侦查活动的名义滥用监视居住指定住所。 以上内容由律师网,与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的前提有关。如果你对这个问题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 还有其他的法律需求,法律问题,也欢迎到法律BA网咨询法律,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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