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做二次工伤鉴定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做二次工伤鉴定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二、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知道在出现了工伤之后需要对受伤员工进行相关的伤残鉴定,只有在鉴定之后才能对其进行工伤赔偿,但是有时候工伤是需要进行二次鉴定的。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做二次工伤鉴定需要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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