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商业诽谤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
释义 |
诽谤的初衷是“言不由衷”。一般来说,诽谤只指一般的诽谤,即侵害自然人和一般法人名誉的诽谤。从广义上讲,诽谤应包括一般诽谤和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本文专门研究的商业主体的诽谤行为。如何界定商业诽谤,众说纷纭。一是商业诽谤,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或者虚假信息。恶意诽谤、诽谤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贬低其法人资格,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1]。第二,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是商业诽谤,商业诽谤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价值,影响他人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是诽谤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造成财产利益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3]。 我们认为,以上三种对商业诽谤概念的界定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完善之处。第一种是将商业诽谤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个命题过于抽象,无法指导实际操作。第三项权利要求仅界定了商业诽谤的类型,没有论述商业诽谤的性质和特征。我们认为,商业诽谤是指捏造、披露虚假事实或者虚假信息,贬低、诽谤特定商业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侵犯商业利益。作为商业侵权行为的一种,商业诽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商业诽谤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商业诽谤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商业主体,以及其他不从事商业活动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诽谤、控告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商品信誉的,即使构成对经营者的诽谤,也不能以商业诽谤论处,但仅构成一般民事侵权或犯罪的原因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备商业竞争的特征。这种理解是有偏见的。事实上,商业诽谤的侵权人是一般主体,不仅限于与被侵权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也可以构成商业诽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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