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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这个军婚案能不能离婚
释义

我姐夫是现役军人。因为他和我妹妹分开住了很长一段时间,他们和一个年轻的女人住在一起。我姐姐想离婚,但我姐夫就是不同意。请问:我姐夫和那个年轻女子同居是吗?如果我姐夫不同意离婚,法庭能和他离婚吗?我妹妹能要求赔偿离婚过错吗?
    

在本专栏中,我特邀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办公室荀东、何青律师回答:
    

首先,关于是否同居的问题。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稳定同居的名义同居的情形。”可见,如果你的姐夫和那个年轻女子住在一起,如果他们达到“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条件,他们就属于同居。其次,你的姐夫由于严重的过失,失去了军婚的特别保护。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必须征得军人同意。”《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释(一)》第三十三条所称“一方军人有重大过错”婚姻法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和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来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反复教导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可见,你姐夫与那位年轻女子同居构成重大过错。虽然他不同意离婚,但法院也可以和他离婚。第三,你妹妹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你姐夫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根据《纪律处分令》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对与其同居的女青年,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此,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也有相应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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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