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规范了审判规模,明确了审判依据。 机动车管理者也需要负责解决“人车分离”的责任问题 记者问:生活中,机动车车主与管理者分离的案例很多,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机动车营运的具体情况有很大不同。交通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司法解释从车主与管理人分离的角度,将车辆管理人纳入过错责任范围。同时,根据过错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了车主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等几个典型案例。 以联营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是常见的。这种运营模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管理法规,而且容易导致忽视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业务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所属单位和关联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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