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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本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劳社[2007]30号)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文件。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包括集体公益性征用的土地)依法经批准后,适用本办法,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的现有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0.5亩以下(按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和承包面积计算),不能异地安置的(含现役义务兵和大学生)。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第二章保险对象的确定和保险费的缴纳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基本养老保险:(一)失地农民个人申请;(2) 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登记;(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等,并已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厅审查批准。(4) 审计结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向社会公示一周。(5) 公示无异议的,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员名单报送区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6)区社保局核发养老保险卡对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对象。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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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