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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听证
释义

行政处罚听证:
    

1。听证组织范围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1) 属于听证程序的案件,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组织听证;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听证人委托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派人参加。(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的法律机构指定,也可以委托执法机构或者非执法机构的调查人员担任。(3) 听证组织可以指定本单位的非案件侦查员为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1)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长听证;
    

③决定证人现场作证。(2)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①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②询问案情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核听证记录,提出书面意见。(三)听证主持人应当避免下列情形之一:
    

①是本案的调查人员;
    

②是本案调查人员的当事人和近亲属;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1) 旁听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侦查员、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三)当事人有下列权利:
    

①请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出席听证,并出具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④陈述、申辩、质证检查;
    

⑤复查听力记录。(4)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侦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和依据,并与当事人进行质证。(1) 侦查人员在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和依据;
    

③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④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的名称。(3) 听证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委托送达,也可以邮递带号码送达。(4)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提出书面听证请求;以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5) 当事人请求听证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1)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听证请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于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3)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并报告听证组织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4)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调查人员引用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五)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姓名;
    

④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侦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六)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和质证;(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侦查人员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经核实后交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审查听证笔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7) 听证组织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疾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人;
    

②当事人或本案侦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重新调查或者鉴定有关证据;
    

4。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三个月,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7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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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