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可以协商吗 |
释义 |
1、 国家赔偿是否可以协商 国家赔偿可以协商。在国家赔偿方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建立国家赔偿纠纷调解机制。自愿原则是国家赔偿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国家赔偿纠纷机制的价值基础。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国家赔偿程序启动时,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行政赔偿程序还是司法赔偿听证程序,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经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法院法官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法院法官必须终止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继续调解。第二,当事人有自愿处分的权利。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结果。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强迫或者诱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国家赔偿调解作为法院的一项司法活动,应当符合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调解程序合法,即在国家赔偿纠纷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和自由处分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二是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即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由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风俗习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有法律上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具有诉讼的法律效力,产生法律的确定性和执行力。法院作为调解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主导者,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中立原则。中立原则是指法院在调解解决国家赔偿纠纷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对纠纷保持超然客观的态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和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偏袒任何一方。 为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在国家赔偿纠纷调解机制中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法院主持调解前,应当将审判人员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回避。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作出答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要求法院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可以对不批准其回避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 中立原则要求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但这种“中立者”的角色并不一定要求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处于完全的“消极”角色。法院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后,可以积极征求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先让当事人和解。和解陷入僵局或者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协调的,法院可以及时录入并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意见或者调解方案;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的,经观察,可以调解的,法院法官可以从事实和法律上陈述当事人的利益,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谐解决纠纷。第二,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1)行政赔偿的范围? 1。非法拘禁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教唆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 4。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 5。其他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非法扣押、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财产。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财产、摊派费用的。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还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行政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 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执行原判。 4。刑讯逼供或者殴打、教唆他人等暴力手段致公民人身伤亡的。 5。非法使用武器或警察装备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 6。非法扣押、拘留、冻结、追缴财产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原罚款、没收财产已经执行。《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未被羁押的人予以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被羁押的人被羁押是为了造成损害。 以上是《国家赔偿能否协商》编辑给出的答案律师网. 我们可以理解,国家赔偿是可以协商的。通过调解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建立国家赔偿纠纷调解机制。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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