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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生体检死亡、学生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
释义

对于新生或学生的死亡,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应根据死亡的情节来确定。只有在警方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学校是否负有责任。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既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学校侵权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而是过错原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通解释》第16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判断学校是否应当在学校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标准。《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是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为贯彻落实教育法,教育部先后出台了教师职业道德、学生日常行为、校园环境秩序管理、班主任工作、学校卫生、实验班、体育等教育管理法规。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存在过错。学校违反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经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行政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应对宿舍楼外学生的死亡负责。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死亡与学校失职、管理不善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承担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学校的过错,而是他人的过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不能转移到学校。监护人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权利、义务、职责委托他人的,必须有明确约定。委托推定不能以学生进入学校学习为依据。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不是监护的义务。学校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应当承担适用于其过错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并不能免除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和监护人的责任是一种间接的结合,应根据过错的程度或原因的比例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对新生体检死亡负责?至于具体案件,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还需要警方调查清楚情况后才能确定。目前,还没有确定。如果您对案件的后续内容感兴趣,可以关注法律咨询网的内容更新。Com,我们会一直关注它。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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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