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这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四条)。但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合作性、封闭性和规模小的特点,公司法中有许多规定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而股份公司具有资本合作性、开放性和规模大的特点,因此公司法对这类公司有许多限制性规定这种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接下来,我来谈谈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一是取得股东身份证明的权利。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是证明股东身份的最有力证据。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也就是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得记载在股票上,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得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只要股东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他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通过不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来对抗股份持有人。但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制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不向股东交付股份,有的甚至根本不打印正式股份。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登记文件可以确认公司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由于采用了无纸化的形式,股东股份的证明形式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份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来证明。股东起诉公司交付股份的,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权利。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话语权也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时间如期召开股东大会,或在发生临时性重大事件时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难以正常运作小股东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可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权利。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是多个股东的共同持股比例。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大股东和小股东联合行使股份。参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在实践中,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能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因此,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一十条完善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连续九十日以上的,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第四,股东大会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供股东大会审议或表决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注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性,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和纠正。为实现小股东的提案权,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其他决议。”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有机会提出提案,又能保证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对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表。它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是有限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股东在知情权上的最大区别。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不仅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还可以定期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诉讼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终了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记载下列内容,并予以公告:(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 (四)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股份制公司股权普遍分散,股东众多。很多小股东由于缺乏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往往不具备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的动机。为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法给予小股东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被授权人担任小股东代表,以及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制定的与委托人就股东大会作出相同或类似意思的相应决议。受托方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充分表达了意愿,维护了权益,又节约了成本。也有利于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通过和实施。(见《公司法》第107条)。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