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拆迁人优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
释义 |
被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和第三人交付房屋的,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都有优先取得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以权属交换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明确规定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拆迁人应当以特定地点、特定用途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要求先取得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条将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的债权界定为一种特殊债权,赋予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的权利,使这种特殊债权具有物权优先效力,体现了被拆迁人的优先受偿权法律对被拆迁人利益保护的强调。如果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无论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办妥,都无法抗拒被拆迁人优先取得房屋的要求。因此,被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和第三人交付约定的补偿安置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上是小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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