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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的行使时间有什么规定
释义

1、 贷款合同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数贷款合同中,都有担保,其目的是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在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能够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对业务不熟悉,有的是人情所致,有的是行政命令,而担保往往是无效的。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担保标的不合格。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和机构不能担保,即不具备担保资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无法保障。因为这些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社会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也不间断。由于学校和医院的担保和财产的执行,学校和医院不可能停课。
    

2。无法人资格的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的担保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担保规定》),“未经法人同意,法人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担保条例》第十八条中,法人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法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的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担保合同无效。在保证条款第十九条中,债权人或者主合同双方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5以禁止流通为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未经批准或者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担保合同无效:(一)外国担保合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二)外国机构提供担保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语投资部分的外债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发生变更或者债权人发生变更的未经保证人同意,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对外担保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条款第二十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为主合同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借款合同对债权的行使时间有何规定。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作为债务人,也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后行使权利是合法的。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行使权利。但约定分期偿还的,在每期还款时间届满时可以行使。应当指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这项权利。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时,债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部法律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第二种情形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债务人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尚未履行到期债务,当然不能履行未偿债务。因此,这类债务应被视为到期债务。根据上述介绍,《合同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作了规定。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将对行使债权时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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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