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碰撞后逃逸如何量刑?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审[2000]33号,2000年11月15日)第五条,“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然而,当前,交通肇事犯罪,特别是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性交通肇事犯罪数量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逃逸后,也没有加大处罚力度,这助长了肇事者在有可能的时候逃跑的心理,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一是将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逃逸罪分开,分别设置交通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的后果有过失,因此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发生伤亡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向交警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值班部门迅速表示,“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故意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允许危害结果发生,持有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心理状态。就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存在某种直接故意。比如,如果肇事者撞伤他人,他知道不抢救必然导致死亡,但为了避免抢救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他希望伤者死亡后逃离事故现场,这是不作为,这是直接的意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肇事逃逸”、“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看,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混为一谈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应当独立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二是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罪标准,提高量刑幅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罪标准只能是这样。如此看来,对恶性肇事逃逸犯罪适用同一标准是行不通的。因此,不仅要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而且要降低其定罪标准。”“致人轻伤”可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为轻伤,而交通肇事逃逸罪因其对人民生命的漠视、对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威胁,比伤害罪严重得多。同时,还应完善交通肇事逃逸罪的量刑范围。现行法律规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利于对这一恶性犯罪的惩治。三是明确规定对一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确有死亡危险的。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无视伤者,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伤者未经救治死亡。此时,行为人对伤者死亡持放任态度,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间接故意有法律因果关系,应以故意杀人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伤者有死亡危险,只能根据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进行处罚和逃逸。但是,无论肇事者是否知道死亡的真正危险,肇事者都有义务积极救治伤者。根据刑法理论,受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由于行为人的既往行为而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有具体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或避免有害后果的发生。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罪。 (2)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行为人以救治伤者的名义遗弃伤者,致伤者死亡或者非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既遂、未遂)论处。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否,不影响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既遂或者未遂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在逃逸过程中,他违反交通法规(经常慌乱驾驶、超速行驶),导致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可见,前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后者因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视为行为人的间接故意心理状态。造成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无人员伤亡的,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前后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逃逸罪等相关犯罪论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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