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与违约之间的区别 |
释义 |
侵权与违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十点: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少数特殊侵权行为。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要证明是否有过错。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否认自己没有过错。在违约责任方面,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比之下,违约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更小、更轻。如医疗事故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处理,原告应当对医疗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合同纠纷处理,只需证明医疗单位存在违约行为,不必及时看病,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证明。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侵权赔偿。损害事实是物权债权保护法实施前提的体现,即应当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在违约责任中,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约行为,没有有效的抗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4。不同的义务程度通常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利益关系来确定合同的义务程度。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让与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律义务的程度由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的问题。因此,有些形式的双重违法行为,在侵权法上是违法的,但在合同法上可能并不违法。当事人提起合同诉讼的,依法不予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和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形式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违约方的责任范围小于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以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赔偿标准,在造成具体损害时,行为人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采用“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合同履行后取得,但不得超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违约赔偿金额。”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赔偿责任通常不超过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只对正常可得利益的损失负责。在侵权责任中,基于财产权的追求和优先效力,实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相对的。即使债务人的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债务人仍然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中,责任人的抗辩事由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部原因。正当理由包括依法履行职责、正当防卫、紧急避让、自救行为和被害人同意。外部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故、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行为;违约责任的免除仅限于不可抗力,双方事先约定了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由于侵权证明以人证、物证和被害人的伤害为基础,证据的作用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而违约责任证明则以书证和物证为基础。因此,从我国和世界各国的民法来看,侵权责任大多适用于短期诉讼时效,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长期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侵权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违约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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