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司法解释 |
释义 |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订立合同一般认为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合同中除前款规定的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二条当事人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根据双方的民事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为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公开宣布对完成某项行为的人给予奖励,完成某项具体行为的人要求给予奖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悬赏不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限制。第四条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约地与实际签约地或者盖章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约地为签约地;合同没有约定签约地,且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终签字或者盖章地为合同签约地。第五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上按指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签名、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使用足以引起另一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和其他特殊标记,免除或者限制其在格式条款中的责任,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解释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为履行合理陈述和解释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交易场所、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普遍采用的、为人所知或者为人所知的行为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为另一方所知; (2)双方常用的惯例。 对于交易习惯,举证责任应由提出索赔的一方承担。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成立后,有申请批准或者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申请批准或者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对方当事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另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解释义务的规定,致使对方不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另一方申请撤销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条格式条款的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格式条款无效。第十一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意向书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订立时生效。第十二条代理人无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认可。第十三条委托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因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生效的强制性规定。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份买卖合同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买受人因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要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按照职权将第三人列为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对债权的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第十九条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价或者交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确认,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指导价或市场成交价的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成交价30%的,一般认为这是一个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第二十条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同一债权人的全部同类债务的,应当优先抵销到期债务;到期债务为数笔的,应当优先抵销对债权人没有担保或者担保金额最少的债务;担保金额不足的,应当优先抵销同样,对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抵销;担保金额相同的,对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抵销;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到期日的先后顺序收取;到期日相同的,按照到期日的先后顺序收取按比例收费。但是,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应偿付的债务或偿付顺序达成协议。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支付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销:(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不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协议有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清偿债务提出异议,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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