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
释义 |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在退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依据行政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我国《公司法》对资本金的提取,在适用规范上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虽不隐瞒未足额出资的事实,但却明显隐瞒了撤回出资的事实。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受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义务,受让方也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现受让人以转让人撤资为由反诉确认转让人与转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股东不公平,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隐瞒未足额出资的事实:受让方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视为有效。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投资审批环节或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存在一些问题:中国企业和个人借用境外企业名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借用中国民事主体的名义设立或者受让中国企业股份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上述问题有不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资产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司法实践中的第二种观点是,实际受让人是台湾人。无论是设立企业还是转让企业股权,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登记转让。本案中,当事人故意隐瞒实际受让人以台湾公民身份设立公司的事实,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转让协议应当无效。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组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法》束之高阁。如上所述,股权转让主要包括转让合同层面和转让行为层面。股权转让合同是实现股权转让的手段,股权转让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提交国有产权转让决定或者批准的主要审查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让人应当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人的选择,必要时影响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无效。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但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不能推定为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如何确定报批范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得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不生效的结论。因此,未经批准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应被认定为无效。 您应该对这项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