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奸淫男的不是犯罪了吗 |
释义 | 奸淫男的不是犯罪了吗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强奸的情形立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所以强奸男性是不构成强奸罪,但如果造成男方人身损害的,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和通奸怎样区分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愿意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强奸的情形立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所以强奸男性是不构成强奸罪,但如果造成男方人身损害的,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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