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A.郭某 B.郭某父亲 C.郭某姐姐 D.李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回避。原《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修改后的《刑诉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现在的规定中将原来的“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的规定删除了。因此,本题现在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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