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方面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现在我们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这一方面非常的关注,我们在生活中也肯定听说过国家查出各种企业不安全生产而惩罚的案例。我们大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情也是非常关心的,因为这是关于我们的生活的关于我们大家的。那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什么规定呢?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5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 第一步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第二步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第三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安全生产许可证问答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用不用给人员缴纳社保?都缴纳那些人的社保?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2016年3月20日发文:京建号文的文件精神,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中,不对社保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要求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2013〕10号)的要求,我市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随着标准化深入推进,仍存在地区推进不平衡、行业推进相对缓慢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体现在,认识上存在领导重视不够、宣传组织发动不够、培训不实、资金投入不足等政府推进力度不够等问题;具体操作上存在部分企业评审质量不高、部分区县创建过程与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结合不紧密,存在两张皮、走过场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推动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 (一)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 1、各区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实现“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作为建立政府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安全发展城市的重要抓手。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区县、街乡及各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切实落实统一领导责任和组织推动责任,组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街乡(镇)推动辖区企业达基本标。 2、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保障标准化达标工作经费,用于评审标准制定、宣传培训、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和小微企业岗位达标评审等工作。 3、明确企业达基本标的时间。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2013]10号)的要求,2015年底前,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达标; 2016年底前,推动全行业实现达标。 (二)加大行业推进力度。 4、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职责。 5、做好市区两级行业标准化创建的对接。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二级达标推动工作,制定完善二级评审标准,明确二级评审单位和评审工作模式。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安办的统一协调下,负责行业三级达标推动工作。市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区县行业达基本标的指导力度。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 6、各区县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制定完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和配套政策,通过市场化手段,调动企业参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费率、执法检查、银行信贷、评先创优等挂钩,将企业达标信息纳入全市法人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责任 (一)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 7、企业在安全生产达标创建中要始终将隐患排查治理贯穿其中,将未达标项视同隐患认真整改。一是要全员参与对标,建立隐患(未达标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切实消除隐患,按期达标。二是要在评审达标基础上,紧紧盯住剩余未达标项即隐患的整改,实现达标后的持续改进。三是建立企业内部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确保每一班组、每一岗位创建达标,做到“全员参与对标、全覆盖排查隐患,零容忍治理隐患” 。 (二)切实夯实企业基础工作。 8、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保障标准化工作投入,切实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完善各种基础台账和资料,有效控制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人的行为等方面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 (三)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9、企业达标后要保持并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三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外部评审,聘用安全生产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妥善保存自评文档、外部评估材料及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作为周期复评的查验文件。鼓励企业达标升级,通过标准化创建工作,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动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高风险作业场所、重点设备设施,从根本上防范事故。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加强技术指导,确保评审质量。 10、评审单位或评审组织要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根据企业情况配备水平高、业务精的评审人员。评审人员要运用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导,严格对照评审标准,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动态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跟踪企业达标后的隐患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属地行业管理部门。严禁“替代企业评审”、“走过场”、规章制度与企业实际脱节、弄虚作假、乱收费、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确保达标质量。 (二)注重评审过程,加强评审单位管理。 11、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评审工作流程,加大对评审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评审中不合标项的整改情况和后续跟踪整改情况,将评审工作过程和后续服务情况纳入评审单位、评审组织的信用记录。 12、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建立完善评审过程考核机制、评审问题反馈机制、定期通报机制、检查抽查机制、严格淘汰机制。对违规评审单位实行一次警告、二次取缔的监管措施。 (三)加强指导服务,创新评审工作模式。 13、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借鉴顺义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验,创新评审工作模式,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针对三级达标评审和小微企业评审,进一步规范基本标准和小微企业岗位达标标准,简化工作程序,注重评审效果,减轻企业负担。 14、对小微企业评审,侧重于用电、燃气、主要设备设施等高风险的环节和部位,促使企业在岗位达标的基础上实现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可采取街乡(镇)检查代替评审的方式,由区县政府统一安排费用,不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 四、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氛围 (一)形式多样,加大宣传。 15、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力度。制作形式活泼、内容丰富的宣传材料,深入基层和企业服务指导;充分利用报纸专刊、网络微信、电视台电台专栏、社区电子屏等形式,宣传政策标准、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突出事迹。将标准化工作与全市安全生产月等重大活动相结合,各政府部门网站广泛链接北京市安全生产网的标准化专栏。将标准化宣传进入每一个社区、每一个企业,营造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16、加大对我市基本标准的宣传力度,制作基本标准解读宣传资料,作为全市标准化培训考核重要内容,在全市范围广泛宣传,做到安监系统知晓率100℅,企业知晓率100℅。 (二)加强交流、定期通报。 17、建立标准化建设示范园区、示范乡镇,选取典型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试点实践,及时归纳总结成功模式,在全市推广。 18、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树立不同行业不同级别达标企业典型。组织现场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为企业提供交流平台,普及共性经验,推广先进做法。 19、各区县要每月编制标准化工作简报,及时将标准化工作信息和达标企业数据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每月编制标准化专刊,每季度编制标准化工作专项通报,发放至市、区两级政府和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三)广泛培训、注重效果。 20、坚持培训先行,分级、分层次组织开展标准化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重点涵盖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标准化系统使用等内容,切实提高企业认识水平和标准化建设能力。 五、进一步建立完善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台账,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21、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完善企业台帐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逐一摸排、现场核实,建立数据完整、更新及时的企业台帐数据库。企业台账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和监管信息。按照企业达标情况,进行分级监管,加大对未达标的企业监管力度,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22、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以标准化建设工作为抓手,督促企业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要求上报信息,建立企业全员发现排查隐患、评审单位指导帮助企业排查治理隐患、政府部门督促检查企业治理消除隐患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工作机制。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做到“三不放过”:企业不对标自评不放过、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建立不放过。 (三)建立以标准化工作为载体的专项整治检查长效工作机制。 23、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以标准化建设工作为切入点,充分运用标准化评审结果,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规律性问题,确定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用电、燃气使用、涉危使用、液氨液氯使用、设备设施老化等城市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消除一大批隐患,为打造安全企业、安全行业、安全发展城市提供载体,切实建立以标准化工作为载体的专项整治和大检查长效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保障机制。 24、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动工作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在标准化评审中发现的特种设备、燃气、液氨、压力容器、消防验收等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积极主动协调相关行业,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标准化推进中的重点问题,指导区县推动企业达基本标工作,解决行业标准化开展不平衡的问题。要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形成协调、配合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25、建立信息化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及授牌等过程中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管理信息系统。督促申请企业、评审单位全过程正确使用系统,加强系统维护和服务指导,做好信息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工作,并尽快完成已达标企业的信息补录。标准化达标创建管理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实现即时数据共享。 26、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各区县、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由安监、行业、属地成员组成的督查组,每季度对所属地区和企业达标创建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按照督查结果,形成督查报告,提出工作建议,向政府常务会通报。增加标准化工作在对各区县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考核中的所占比重,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情况在综合考核中的所占分值。 27、建立达标企业的核查制度。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二级和三级达标企业,不少于5℅的比例抽查岗位达标小微企业,切实保证达标质量。将核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进行通报。 28、建立通报和函告制度。定期汇总区县、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并在全市通报和函告相关单位。 29、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评审标准体系。各市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各个行业评审标准,弥补新兴行业、无主管行业评审标准空白,建立全行业标准体系。要不断修订完善基本标准,并将标准化基本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强化标准化法律支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我们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方面的规定就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三年,在安全生产许可期限之内可以不用进行年检,如果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到期了还是得需要延期的。经过原来发证的机构来进行续期,如果我们对于安全生产方面还有疑问请查询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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