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08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或2009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元)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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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元/天 |
24.21元/天 |
12.02元/天 |
8.33元/天 |
10500元/半年 |
以上数据适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审)理有关案件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