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被告丢失为原告父亲葬礼募集的捐款 原告能否请求返还
释义
    [案情]
    原告李*文(再审被申请人)。
    被告唐*维(再审申请人)。
    原、被告同在本县湾潭镇卫生院工作。2003年8月27日,原告李*文之父在本县牛庄乡病故,被告唐*维代收湾潭卫生院部分同事、亲友礼金,有的赠与50元,有的赠与100元,数额多少不等,清单载明共计2850元(其中包含唐*维本人赠与给李*文的礼金100元)。次日被告乘车到牛庄吊唁,途中不慎全部丢失。与李*文见面后,被告唐*维将礼金清单交给原告的同时说明丢失情况,并承诺该笔礼金由自己以后偿还。原告李*文安慰被告的同时,也应允了唐的承诺。之后,唐*维两次明确表示借贷还款。诉讼之前,原、被告双方因其他事产生矛盾,李*讨该笔债务,被告拒付,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债务。被告辩称:我受托代收礼金2850元,丢失是事实,但这是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与原告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被告亲笔书写已交付给原告的礼金2850元的清单名册,伍*俊、张*耀、刘*林、杜*姣、李*斌等人关于礼金丢失一事及唐*维的承诺内容等证词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唐*维代原告收取的2850元的礼金,是基于馈赠者与受赠者李*文的赠与关系,收取行为一旦发生,李*文对该笔礼金就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唐*维过失将礼金丢失,只将礼金清单交给原告,并承诺该笔礼金今后由自己负责归还。上述行为的发生,即与原告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关于该笔礼金是与馈赠者的委托合同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唐*维在判决生效5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李*文债务285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唐*维承担。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唐*维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处理错误。提出申诉,申请再审。其理由同原审中之辩称内容。即认为其受托代收礼金丢失是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与原告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再审查明的事实部分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除原审证据外,在再审庭审中举出证据有:被申请人李*文的证人关*新、覃*峰出庭作证,证明李*文之父病故时收取人情礼金的管账人系关*新、管钱人为覃*峰,并举出礼金记帐本上关*新写有“湾潭卫生院2900元丢失(空帐)”、“交帐:2900元空帐丢失:唐医生丢失,经李*文同意,先上账,但未交钱”。申请人唐*维再审庭审时举证有:1、2004年12月30日退给湾潭卫生院院长杜*姣礼金200元、退给湾潭卫生院200元的收条各一份。2、王*超2004年11月20日收条一份,收到唐*维退还礼金50元,申请人唐*维认为退还礼金说明双方是委托关系。
    本院再审认为,1、申请人自称礼金不慎丢失。申请人唐*维与被申请人李*文见面后,唐将本人写有礼金数额的名册清单递交给李*文,李接受名册清单后,应视为交付,即委托、赠与的过程履行完毕。礼金名册清单体现的不仅是经济利益,它反映的是人们的一种感情价值,属精神范畴。2、申请人唐*维将名册清单交付给李*文后,承诺该笔礼金由自己以后偿还,李当即表示同意,当时有旁人在场并有证言证明,申请人承诺归还该笔礼金而李同意归还时,双方即形成了礼金债权债务关系,唐*维负有偿还礼金债务义务。3、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唐*维未经判决私自退付礼金450元行为,系诉讼中个人私行为,应由唐自行处理。
    本案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4)五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即原审被告唐*维清偿原审原告李*文债务2850元。原审诉讼费500元维持原审不变,再审诉讼费500元本院决定免交。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1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