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中学生跑步训练死亡家长获赔,学生体育训练死亡学校要负责吗 |
释义 | 女学生跑步训练死亡学校是否要负责 学校如果没有做到及时的施救工作就需要承担责任。 【事件经过】 14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放学后留校训练跑步过程中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但因父母未启动尸检,未能查明死因。近日,南沙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担责一成,扣除此前已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学校还应赔偿王*君父母5.4万余元。 女中学生跑步训练死亡 据法院查明,王*君(化名)原是南沙区某学校的学生。学校为参加南沙区的中学生运动会,于2014年10月16日组织部分学生在下午放学后留校进行训练,王*君被主持训练的老师分在了长跑组参加训练。训练过程中,王*君出现不适并倒地,训练老师在现场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求助。当年11月15日,王*君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据死亡记录载明,患者急性肾功能不全,入院后处于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一直需升血压药维持血压,家属经商量忍痛要求放弃积极治疗。死亡原因为:室性心动过速,缺血缺氧性脑病,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住院期间,学校垫付了医疗费3万元。 【法律解读】 学生之死谁之过? 此后,王*君的父母将学校告到了南沙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内组织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但该学校并无按照上述规定,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实施专业的救助措施。 法院认为,王*君的父母没有对其进行尸检,无法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其他死亡原因,也无法判断其死亡与校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程度。校方没有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过错行为不排除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抢救时机的可能,该行为与王*君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因力较弱。本案也不能排除王*君自身隐性的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导致其死亡。 鉴于王*君父母负有举证责任且启动尸检的决定权在于王*君父母,应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另外,学校组织王*君参加运动会及赛前训练仍属正常的教育活动范畴,学校没有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校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7.4万余元,并酌情确定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已经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校方还应支付5.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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