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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煤炭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释义 【发布单位】煤炭部
【发布文号】煤财字(1996)第39号
【发布日期】1996-01-31
【生效日期】1996-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煤炭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煤财字(1996)第39号)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装备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及在京直属公司:
  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和下拨,维持正常运转,现就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煤炭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改革,也是保持煤炭行业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煤矿新老程度不同,市场环境差异,以及煤炭赋存条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和离退休人员比例及退休费用负担苦乐不均,这是煤矿的一大特点和现实状况。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发挥社会保险“分散风险、互助共济、合理调剂”的功能,实行行业范围内的统筹调剂。因此,各单位、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统筹调剂的重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真正从思想上提高对统筹调剂的认识,增强完成统筹调剂任务的自觉性。

    二、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征缴责任
  1.明确征缴目标。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应尽的义务,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2.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要把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列入对各单位和各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内容,资金缴拨计划完成在95%以下的,单位不得评先进,党政一把手不得被评为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3.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要与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收入挂钩,并作为硬性指标进行考核。对局矿分管领导、社保机构负责人,按目标实现率决定奖惩;对财务、劳资部门的负责人,要列入工作考核与奖金挂钩浮动。

    三、加强结算纪律,建立正常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秩序。
  1.行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由部社保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煤炭部批准下达,作为年度征缴计划和考核的依据。
  2.省局和矿务局根据部下达的基金提取和征缴计划,编制分月资金提取和缴拨预算,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和社保机构按各自分工,密切配合,贯彻执行。
  3.矿区社保机构与企业财务结算实行全额收付,应划款项要及时全额汇入社保机构帐户。企业内部已提取的养老保险基金未转入社保机构帐户的,不算完成缴纳任务。
  4.企业的开支顺序,要把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第一顺序,优先于职工工资安排支付。困难企业实行工资预留户的,要把收入存入预留户,以保证支付和上缴。
  5.社保机构要随同企业在同一银行开设养老金基本结算户。煤炭生产企业社保机构必须在工商银行开户,基建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开户;省局社保机构可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开一个帐户。各级社保机构开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完毕,今后确需另外开设辅助帐户的,必须经部社保局批准。矿区社保机构在企业内部银行开户暂时不能全部退出的,要排出计划,分期分批转入单独帐户。在此期间,在内部银行参与资金周转的养老金存款一律按银行规定计付利息。
  6.煤炭部、省局、矿区三级社保机构之间基金结算实行差额缴拨。根据统筹调剂预算,省局和矿区社保机构在收到划入的基金后,必须优先保证上缴计划的完成,实行旬上缴,月结算,年清算。社保机构要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按程序进行缴拨。对拖欠不缴或截留缴拨款项的,上一级社保机构可越级直接办理托收上缴款。
  7.自1996年1月1日起,矿区社保机构对企业财务、上级社保机构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基金上缴,采取按计划主动缴款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形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不得转移资金,隐匿帐户,逃避托收。如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8.对于无故拒缴、拒付、逾期、未足额缴纳的,除追缴本金外,一律从发生当期的下个月一日起按未缴额的千分之二按日计算罚收滞纳金,必要时由部财务劳资司从其他拨付资金中扣缴。
  9.对资金确有困难要求缓缴的单位,社保机构需凭单位报告、财务状况证明、还款计划,向上一级社保部门报批。缓缴期在一个月以内的,在不影响全年上缴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煤管局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部社保局审批。在未获批准前,必须如数缴纳。
  10.各级企业财务、社保机构对缴拨预算执行以及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复核,上级社保机构未作出决定前,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影响上缴。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顺利进行。
  加强财务监督。各级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或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擅自提高计提比例,或未经上级社保部门核准擅自增提管理费的,要区别不同情况,该追回的要追回,该退还的要退还,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加强统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统筹范围、统筹对象、统筹项目和基金收支情况,不准虚报、瞒报。各级基金监督机构及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上级社保部门要定期对社保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
  加强审计监督。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同级及下级社会保险部门基金预算和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审计的重点是:养老保险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费和其他专项费用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等情况。设独立内部审计的社保部门要重点审计下级社保机构的预算、决算、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审计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资产。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加强业务监督。为依法严格控制离退休费的支出,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手续须经社保机构审核,各单位离退休费支出项目须经上级社保机构审核,不合理支出必须取消;提前退休者退休金不得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有关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政策要严格按行业社会保险统一规定执行;地方有政策的,原则上不得执行,确有必要执行的,须经部社保局批准。企业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待遇标准,在本单位有能力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列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不能在基本养老保险中解决。[page]

    五、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养老保险基金是职工的“养命钱”,是社会的“稳定钱”,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社保机构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对用养老保险基金弥补亏损、乱投资或挪作他用的要严肃查处。
  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地贯彻本通知精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确保行业统筹调剂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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