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楼花园防高空坠物如何防范? |
释义 | 现在我们国家的高层建筑非常的多,高空坠物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对于高空坠物受害最深的第一是行人,第二的话就是一楼居住户了。对于一楼居住户在高空坠物的时候物品碎片有可能飞溅到玻璃上或者是人身上造成伤害。那么一楼花园防高空坠物如何做呢? 四、不良习惯是主因 常见高空坠物:花盆出现频率最高 有些居民喜欢将花盆放在阳台、窗台上,有的花盆底部的三分之一探出平台,有的花盆甚至还被放在空调室外机箱上,一旦有大风吹过,很容易从高空坠落。 在一些老旧小区,有一些晾晒的架子就伸在窗外,一些甚至可以看到锈迹,有风吹过时,颤巍巍地晃着。空调室外机的支架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不少空调室外机的支架已经锈迹斑斑。空调支架老化存隐忧:有的是被居民当做垃圾向外抛出,如饮料瓶、果皮果核;有的是夫妻吵架、斗嘴、摔东西,抛下的有菜刀、烟灰缸、遥控器、啤酒瓶等;也有的是在家中不慎失手抛下东西。 不良习惯是主因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高空坠物、抛物现在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一部分原因是在阳台或窗户外搭建杂物架的情况较为普遍,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市民的不良习惯。 五、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六、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上面掉下来。 5、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6、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8、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七、建议 防止高空坠落物伤害市民的现象已是有关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工作。建议如下: 一、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空坠落物的防范措施,在审批树立广告牌时就要考虑其制作牢度、使用年限。 二、建筑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高层建筑时,应杜绝外墙砖使用。 三、有关管理部门对审批单位和住户安装空调外机与金属凉衣架要有防范意识。 四、加强市民文明意识、安全知识的宣传,杜绝高层楼房向外抛弃废弃物的现象。 五、台风季节,城管部门更要加强对广告牌及其他有可能坠落的物品的防范,及早予以处置,避免事故发生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我们对于一楼花园防高空坠物如何防范的问题其实最主要的还是人的自觉的问题,对于一些容易掉落的东西不要放在窗户边上,在刮风下雨的天气把窗户关好,一楼住户在条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搭建防坠物网。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高空坠物和高空坠物带来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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