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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肖像权应该怎么赔偿
释义
    侵犯肖像权应当如何赔偿
    肖像权的概念最早是在19世纪70年代被首次提出,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肖像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对于肖像权保护体现在多部法律规范中,总的来说肖像权属于人格权。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不受损害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系人格权之核心,说明人格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条立法规定把以营利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这条同样是把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通过上面几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营利为目的,“XX旅行网”的官方微博中发布了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配图微博,其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18张原告的肖像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中均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中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X躺”,转而介绍公司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很明显,XX旅行网的行为满足了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要件,一是未经葛X许可使用其肖像;二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在该案件中,肖像图片配有台词形式的广告宣传,介绍商务活动办理流程,明显是以盈利为目的,XX旅行网将面临败诉的后果。
    公众人物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因具备了社会公众特性,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对公众人物肖像权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适用略显不同。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法律对公众人物的保护力度要比普通人弱的多。简言之,公众人物工作生活的价值需要借助曝光度来实现,而普通公民对公众人物工作生活的关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心理需求。公众人物在社会获取了较多资源和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他们就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监督,对大众评论应具备更强的容忍义务。
    如此说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葛-优和他的北京瘫,被我们普通人拿来在手机上刷刷是可以的,但是一旦涉及到经营、广告、营销等等利益勾连时,性质就变了,如同XX旅行网的案件一样,面临诉讼风险。
    一般从以下几个原则考虑,首先人格权的商品化,未经许可而利用他人肖像并获取一定收益的,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将商业化利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分开计算。一般而言,肖像权人的名气和获益成正比关系,因此,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可以考虑各明星肖像使用许可的市场价格。对肖像的非商业化利用,如果确实造成精神损害,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其次,要考虑侵害行为及程度,有无涉及隐私,侵权人是否从中获利,有无造成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等等,还要看侵犯肖像权的时间长短,发布频次及规律等以确定合理的数额。侵害人在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同时又同时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等,应适当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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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