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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享单车专利纠纷怎样处理
释义
    具体案情
    2017年3月7日,围绕某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并分别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因此,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不论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抑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理,都是法律赋予其的合法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起诉某单车侵权的专利可能涉及不同的专利,其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涉案专利尚不明确,但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所涉专利是确定的,即“专利号:ZL201310630670.7”的发明专利。
    涉案专利分析:一项与“互联网门禁”管理相关的专利
    专利号为“ZL201310630670.7”的“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核准授权时间为2016年7月6日。
    其技术原理为,允许装有“与门禁系统交互的授权管理模块”通信终端,比如手机或平板电脑,实现与门禁系统的交互,并通过授权管理进而实现门禁解锁。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术方案实现过程中,需要手机等通信终端向门禁系统发送“临时用户手机号码和权限类型”。
    简单说,通过门禁系统的另外一端用户,比如住宅用户,通过门禁系统设置允许特定手机号码用户在特定时间段内,可能打开门禁出入相关安全门。
    而某单车的解锁方式,实际是通过互联网模块或蓝牙通信模块,实现手机与智能锁及智能锁管理系统的交互,进而确保智能锁未被预约前提下,允许锁具自动开锁。
    这意味着在解锁方式或技术原理上,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发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专利技术,可能与某单车的解锁技术并不相同。
    呤某两点疑问:专利申请时间缘何早于公司成立时间?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日,注册资金1000万,由刘某田、张某光、张某翔、郑某川、王某照等五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张某翔任法定代表人。
    诚如前述,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起诉某单车侵权的发明专利“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且申请人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为什么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拿着“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起诉某单车呢?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7日,最初是由张某光、刘某田两人出资设立,期间投资人曾多次变更,并于2015年6月19日变更为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
    可以看到,1)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和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创始人均包含“张某光、刘某田”;
    2)其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程序处理中,涉案专利发明人为“张某光、刘某田、程某”;
    3)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了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专利实力对比:呤某科技和摩拜单车各有侧重点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3月22日,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为4件,发明授权数为0件,实用新型数为2件和外观设计数均为1件,而某单车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为15件,发明授权数为0件,实用新型数为12件,外观设计数为5件。
    因此,仅就专利数量来看,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比某单车强多少。
    但是,由于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成为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专利转让或独家许可授权合作,如果将两者的专利合并计算的话,相当于某科技一方的发明公布数合计为19件,发明授权数为7件,实用新型数为4件,外观设计数为1件。
    那么,在发明公布数以及发明授权数两项指标上,合并计算的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要多于某单车。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抑或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专利申请或布局主要集中在“智能门禁系统”领域。
    其中,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得授权的七项发明专利,分别为“基于移动终端的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基于WIFI的感应式门禁系统”、“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互联网门禁系统”、“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一种基于sip协议的增强型门禁系统”和“一种基于sip的免室内机门禁系统”。
    由此可见,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起诉某单车专利侵权的专利清单应该不会超出上述七项发明专利。
    而某单车的专利所涉内容来看,既涉及对自行车车体(车架、轮叉、无链、圆锥齿轮、挡泥板)等对“自行车”硬件的技术升级,也有涉及“智能锁”、“防盗技术”以及“刹车技术”(电机、电机系统及充电和刹车方法)的创新。
    其中,某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中,包括“防盗锁及其印刷电路板组件、自行车防盗系统、自行车”、“一种锁及安装有该锁的自行车”和“一种马蹄型锁”等三项。
    值得一提的是,门禁系统与自行车锁具是否属于同一产品,可能还存在争议,也是该案的焦点之一。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而对于某单车的智能锁是否构成对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已获授权发明专利侵权,还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当然,即便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某单车仅需要获得对方许可授权即可,而不会影响到其单车的正常租赁服务。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共享单车专利纠纷”的相关知识,共享单车专利纠纷具体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为大家详细地罗列出来,要注意不要侵犯别人的专利权。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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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