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非法集资行为中的债务数额 |
释义 | 如何确定非法集资行为中的债务数额 (一)关于各种数额的具体分析 1、对预扣的利息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案发前支付的利息是否要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要根据利息支付的时间具体决定。 2、对于复利的数额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认定 复利是指利息产生利息,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与借款人约定暂不支付利息,而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签订协议。本金与约定的利息重新计算,再形成新的数额。 3、关于存在续借行为的数额认定 续借,即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支付约定利息,本金继续借用的情况。 4、案发前后已归还数额的认定 依据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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