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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擅用他人房产证抵押贷款 权利人起诉银行返还
释义
    法院审理查明,漆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原告张某从原房主漆某手中购买房屋一栋,7月,漆某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同年10月,胡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借款10万元,该贷款用原告的房产证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没有原告的签字,在抵押人栏内落款处盖有胡某的印章。另抵押担保承诺书落款处抵押承诺人有胡某的签名,授权委托人落款栏盖有胡某的印章,但没有原告的委托手续。宜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该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了抵押验证,而没有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因胡某尚欠被告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其利息。2006年11月,张某接到某银行人员的电话,被告知其房权证为他人担保贷了款,抵押在银行里。张某要求银行返还其房产证,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漆某、胡某的房屋,并签订了买卖协议,依照协议,原告给付购房款,漆某未将办妥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交付原告,而是胡某将该证用于其贷款作抵押担保,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或者授权,抵押登记手续也没有原告的签名或捺印。虽然被告在发放贷款时对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了验证,但没有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抵押行为应认定无效,故判令被告某银行返还原告张某的房产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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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