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刑事自诉需注意什么事项 |
释义 |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法律咨询: 您好,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网律师解答: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需注意的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审查流于形式,并发症层出不穷 当前,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仍然仅仅停留在程序性方面,而不是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查,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其弊端不言而喻。立案人员从表面上只看到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否归本院管辖?根本没有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比如诉状能否送达到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或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一系列问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立案条件掌握不准,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或者迫于市委、市政府等部门的压力,先立案再说或者为解决当事人不断上访告状等问题,被迫受理一些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这些案件,一旦受理,便成为难缠户,有些案件数次立案就找不见被告人,有些案件根本就没有证据,除了诉状一份,就是领导的“指示”,法院没有侦查权,只有核实证据的权利,这样的案子怎么办,更有甚者有些自诉案件就是在公安机关无法办理的情况下换个路子转到法院,这样的立案审查就为后来的实体审理埋下了先天的毒瘤,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成为久拖不决的积案。因此立案审查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从源头上控制好,才能为公正高效的审理埋下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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