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是否认定有效 |
释义 | 2012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刘-刚(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任-丽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刘-刚言听计从。然而,过了没多久,刘-刚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提出借钱的请求。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任-丽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刘-刚。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任-丽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刘-刚出具借条,于是刘-刚向任-丽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任-丽,任-丽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刘-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2014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任-丽认为,刘-刚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刘-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刚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那张3万元的借条是分手后出于任-丽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条,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且任-丽的工资每个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时花费,恋爱两年也不可能存到3万元。请求法院驳回任-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刚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虽然刘-刚否认其于2013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因此刘-刚于2013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法院又根据任-丽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任-丽的工资及其日常消费支出情况,因任-丽每月平均工资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项30000元左右,刘-刚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刚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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